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 107 年 05 月 21 日)
第5條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 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補充兵役三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 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 竣戶籍登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