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 107 年 05 月 21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其範圍如下:

一、父母及子女。

二、配偶。

三、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 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 三項之家屬。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 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