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 107 年 05 月 21 日)
第12條
役男於緩徵或出境就學原因消滅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服補充兵役 。

役男經核定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後,未經補充兵徵集,而發生緩徵原因經 核准緩徵或出境就學者,廢止其服補充兵役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