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 107 年 05 月 21 日)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經核准服補充兵役之役 男,應建立專案管理名冊列管。

前項役男經查明其申請內容有不實或其他不當情形者,自核准之日起至常 備兵役徵集年次範圍內,應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以書面通 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原核准之補充兵役原因消滅,並副知役男,其未 在十日內提出申復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核發撤銷通知書,並依 下列規定補行徵集或召集:

一、未經補充兵役徵訓者,按原抽籤軍種兵科列入適當梯次補徵服常備兵 役。

二、已經補充兵役徵訓者,函送國防部以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補缺, 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役。其曾受補充兵徵訓時間,准折算 常備兵役期。

前項第二款已經補充兵役徵訓應召集補服常備兵役者,於臨時召集入營時 ,一律不辦緩召或儘後召集,其有因事不能如期入營或不能應召時,得申 請延期入營或不能應召,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依規定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