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 89 年 05 月 18 日)
第8條
替代役役男役籍資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役籍管理單位辦理訂正 或移轉:

一、住址變更。

二、戶籍遷徙。

三、本人姓名、身分、教育程度、受益人、家屬關係變更。

四、出生年月日更正。

五、依法免役、除役、喪失國籍、禁役或死亡。

前項姓名、受益人變更,役籍管理單位並應通知主管機關及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