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6條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假五日。

前項喪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