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3條
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酌予 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服勤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指定之 醫院複診,再核予指定處所內適當之休養方式及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