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2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提出有關證件者,得核給公假: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二、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四、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五、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