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 107 年 03 月 01 日)
第20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 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 用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