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9條
替代役役男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停役情事者,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 應繕造停役名冊,檢具證明文件,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經主管機關核定停役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停役登記列管及處 理,並通知替代役役男及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