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4條
需用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下一年度一般替代役實施計 畫及四年人力需求。

前項所定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四年人力需求,應包括替代役需求人數、 服勤處所、服勤內容、管理方式及所需經費等事項。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之一般替代役實施 計畫,並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一般替代役役別實施順序及人數 ,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