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管理幹部之甄選,得由需用機關依考核成績擇優甄選 ,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核定為管理幹部,擔任領導及考核管理工作。

前項管理幹部員額,以不超過需用機關服勤替代役役男總人數十分之一為 原則。但辦理基礎訓練所需管理幹部員額,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