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10條
經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核定停役之替代役役男,其停役原因消滅者,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回役或免予回役;主管機關應將核 定結果,通知替代役役男及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