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附則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61條
本條例起徵對象為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第五條及第 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