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附則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59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 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 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 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