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附則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57條
替代役役男及相關人員著有功勳者,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或予以 獎勵。

依前項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應予獎勵、懲處之對象、種類、方式與申請救濟 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