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附則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56條
主管機關得邀請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辦理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 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年度實施計畫、宗教信仰申請案件、限制服替代役類( 役)別、役男權益受損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爭議案件等事項之審查。

前項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人數之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之二分之一;審 查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