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罰則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55-4條
用人單位違反其依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訂定之服勤管理規定,致役 男權益受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