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罰則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55-2條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 或依職權廢止其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改服一般替代役,補 足應服役期:

一、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施暴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三、故意耗用物品或洩漏機密資料,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四、私自經營與用人單位相關之事業。

五、其他有害用人單位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廢止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