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罰則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53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 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