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罰則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