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總則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5-2條
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其服役期間分為下列 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

二、第二階段:自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第 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

三、第三階段:自服滿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 同條第二項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