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總則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5-1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 替代役體位,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 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研發替代役;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副學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產 業訓儲替代役。

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申請與甄選程序、錄取方式、訓練進修、 服勤、管理、用人單位轉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