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權利義務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21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 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 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 待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