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權利義務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20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二、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給予公假。

三、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或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 減費優待。

四、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由政府扶助。

五、服役期間發生病、傷、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經發布通報者,由主管 機關發給一次慰問金。

六、替代役役男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停役後,生計艱難需 長期醫療或就養者,視同國軍退除役官兵,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 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輔導安置;其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發給,由主 管機關辦理。但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 之。

七、因公死亡者,政府負安葬之責。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九、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經主管機關准予繼續治療者,由主管機關發 給照護金。

前項替代役役男權利作業程序、優待、補助、照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第六款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導安置之認定程序,由主 管機關會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