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總則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為執行兵役及替代役事務,內政部應成立役政署,並得設置地區役政檢訓 中心,各就主管事項,分別辦理各區之兵役及替代役有關事務。

內政部役政署、地區役政檢訓中心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受主管機關指揮、監督,執行替代役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