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 (鎮、市、區) 公所受理專長、志工及一般資格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
即行初審,如核驗專長證照或證明文件發現不符或錯誤時,應請原申請人
於截止申請日前補正;符合規定者,於截止申請日後二日內,分類繕造名
冊及統計表,連同專長證照或證明文件影本,陳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
。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收到前條陳報之役男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應即複
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長資格申請案:依類 (役) 別、教育程度及專長分類彙整,陳報主
管機關。
二、志工資格申請案:依類 (役) 別及教育程度陳報主管機關。
三、一般資格申請案:統計陳報案件總數,陳報主管機關。俟主管機關配
賦員額後,申請人數在配賦員額內時,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籤決
定,並得併常備兵抽籤辦理。
主管機關收到前條陳報之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長資格申請案:
(一) 以具國家考試及格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優先甄
試,其各類 (役) 別申請人數未逾核定員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
合格後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 核定員額扣減前目具國家考試及格專長證照者錄取名額後,如有餘
額者,以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類別專長證照者納入甄選,其各類 (役) 別申請人數未逾餘額時,
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合格後逕予核定;逾餘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 核定員額扣減前二目具國家考試及格專長證照及取得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給專長證照者錄取名額後,如有餘額者,以具備經主管
機關會同需用機關指定之相關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納入甄試,
其各類 (役) 別申請人數未逾餘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合格後逕
予核定;逾餘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志工資格申請案:其各類 (役) 別申請人數未逾核定員額扣減專長資
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後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
籤決定之。
三、一般資格申請案:以各類 (役) 別核定員額扣減專長資格及志工資格
錄取名額後之餘額總數,再按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陳報之一般資
格申請案件總數,配賦各直轄市、縣 (市) 員額。
前項逾額抽籤作業,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