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經費 (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29條
縣(市)主管機關設有之軍人公墓,其增建、改建、新建、整(修)建工 程所需全部經費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設有之軍人公墓所需半數經費,由內政 部編列預算補助;直轄市主管機關所需其餘半數之經費,由該主管機關自 行負擔。

第30條
設有軍人公墓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所需公墓之維護經費,由 內政部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第31條
軍人公墓有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軍事機關協助處理之。

第3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