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21條
屍體或骨灰(骸),應按順序由管理人員指定位置、號數,依規定規格安 葬或寄厝,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不得要求任意葬厝其他位置。其葬厝事務, 並由軍人公墓管理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