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4條
貧困家屬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犯刑事案而致傷病者。

二、美容整形、義肢、義齒、義眼、配鏡、鑲牙、洗牙及其在應徵召軍人 入營前,已成殘廢或機能障礙之功能恢復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性之 手術,如蘭尾及包皮割除等。

三、花柳病。

四、滋補樂品。但經醫師認定醫療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五、補綴材料。

六、貧困家屬患如有參加公務員、勞工、漁民、農民或政府辦理之其他保 險,申請免費就醫之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