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3條
貧困家屬就醫優待標準如左:

一、核列甲、乙級者: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及病房、伙食等費,全部由政 府負擔。

二、核列丙級者: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及病房、伙食等費由政府負擔百分 之九十其餘百分之十由就醫家屬自行負擔,但以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 為限,超過部分,由部由政府負擔。

前項住院費、伙食費一律以三等病房計算,但有急病無三等病房時,經醫 師認定並經直轄市縣 (市) 兵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