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20條
縣 (市) 政府接到各醫療機構當月份醫療費用明細表,應由各該兵役主管 機關會同衛生局 (院) 於十日內詳細審核後,並先墊付,同時造具請款總 表,連同各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明細表各二份,次月二十日以前報縣 (市) 政府核發。

直轄市政府接到各醫療機構當月份醫療費用明細表,由各該兵役主管機關 會同衛生局 (院) 審核後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