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19條
各醫療機構辦理貧困家屬醫療業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直轄市兵役主 管機關或縣 (市) 政府查有屬實後,除得剔除其不當部分之醫療費用或追 償損失外,對私立醫療機構得逕予解約,對公立醫療機構得通知其上級主 管機關就失職人員嚴予議處,如涉有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一、虛報醫療費用者。

二、出具不實診斷證明書者。

三、病歷記載不實者。

四、處方不實者。

五、有與貧困家屬或其他人員串通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