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18條
醫療機構辦理貧困家屬就醫時,除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外,並應切實注意 辦理左列事項:

一、掛號時,先索取鄉 (鎮、市、區) 公所轉發之就醫通知單。

二、繳驗國民身分證 (未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 ,確實核對身分證照 片是否確係貧困家屬本人後發還。

三、如發現有冒名頂替就醫時,應即扣留其就醫通知單,並即通知直轄市 兵役主管機關或縣 (市) 政府處理。

四、貧困家屬就醫之病歷、診病單、處方箋及醫療費用帳冊等,應妥為保 存,以便有關機關查核。

五、貧困家屬住院,經通知其出院延不出院者,得即停止其醫護處置與供 應伙食,並專案通知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 (市) 政府辦理。

六、各醫療機構當月份貧困家屬醫療費用,應造具明細表四份,於次月十 日以前報由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撥,逾期應併入下 月辦理。

七、各醫療機構,應造具各該機構之收費標準表三份 (表內應註明機關核 准年月日文號) 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兵役處 (局) 、財政局,變 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