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17條
醫療機構依處方配發貧困家屬整瓶原裝藥品時,應將原有瓶籤銷燬,換貼 使用瓶籤後發給。未一次用畢之注射針藥,用不退色印戳加蓋「貧困家屬 用藥」戳記,以杜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