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15條
各醫療機構主治醫師對於貧困象屬醫療之處方用樂,應詳查病情後決定, 必須使用者及使用普通藥品醫治無效之病症,得使用高價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