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管理機關 ( 97 年 08 月 06 日)
第4條
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由左列各機關分別辦理︰ 一、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遇有與其他部會有關聯者,隨時會商辦理。

二、直轄市、縣 (市) 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師 (團) 管區司令部為協管機關。

第5條
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逐年 調查統計;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6條
軍人及其家屬不分本籍、寄籍與寄居久暫,得憑身分證之兵役記載或其他 規定之證件,向居住地之鄉鎮公所申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