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後備軍人之優待 ( 97 年 08 月 06 日)
第31條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 左列工作:

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

二、適於後備軍人所學軍職專長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