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9條
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一、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二、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

三、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 義務。

四、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役男,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 奔喪,檢附經驗證之相關證明,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 得予出境,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役男經完成徵兵體檢處理者,解除其限制。第一項第三款役 男經履行兵役義務者,解除其限制。

役男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或該管中央主管機關函 送移民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