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8條
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 如期返國須延期者,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向 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准。申請延期返國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延期期限屆滿,延期原因 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役男,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由船東檢具相關證 明,並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 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至列入徵集梯次 時止。但最長不得逾年滿二十四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審核通過參與中央政府機關專案計畫之役男,經核准出境,未能如期完成 專案計畫返國須延期者,應由專案計畫機關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 限累計最長不得逾三年,並不得逾年滿三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