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 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未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核准。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 移民署申請核准。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役男申請出境,由戶籍地鄉(鎮、 市、區)公所核准。但經核准緩徵之在學役男,得由移民署依戶籍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核准之緩徵資料核准。

前項未在學役男因上遠洋作業漁船工作者,由船東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 會證明後提出申請;因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航海、輪機、電訊、漁撈、加 工、製造或冷凍等專業訓練,須上遠洋作業漁船實習者,由主辦訓練單位 提出申請。

前項遠洋作業漁船,指總噸數在一百噸以上、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對 外漁業合作或以國外基地作業之漁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