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6條
依法免役、禁役之役男,或待訓之國民兵、已訓之國民兵、補充兵辦理入 出境手續,不受本辦法限制。

歸化我國國籍者、僑民、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依法尚不須辦 理徵兵處理者,應憑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