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各相關機關對申請出境之役男,依下列規定配合處理: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
於核發護照時,末頁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二、移民署:
(一)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其護照末頁未加蓋尚未
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應予以補蓋,並以公文通知領務局。
(二)每日將核准出境之役男入出境動態資料通報名冊,通報戶役政資訊
系統。
(三)經核准出境之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者,通知相關直轄市、縣(市
)政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依據學校造送之名冊或移民署之通知,對逾期未返國役男,通知鄉
(鎮、市、區)公所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催告。
(二)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徵兵機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關
證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三)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其護照末頁未加蓋尚未
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應予以補蓋,並以公文通知領務局。
(四)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後之清查、統
計及後續之徵兵處理作業。
四、鄉(鎮、市、區)公所:
(一)對出境逾期未返國役男,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
序,其催告期間為六個月。
(二)役男出境及其出境後之入境,戶籍未依規定辦理,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查明原因,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經各該政府
認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移送法辦。
(三)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其護照末頁未加蓋尚未
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應予以補蓋,並以公文通知領務局。
(四)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後,經清查未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
制規定者,應催告並通知其補行徵兵處理。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
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查明原因,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經各該政府認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移送法辦。
在學緩徵役男因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其肄業學校應依免役禁役緩徵
緩召實施辦法規定,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