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 僑民之規定。

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僑務主管機關出 具證明者,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一、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自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十二月二十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並取 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二、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在香港 地區、或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在澳門地區居住四年以 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