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屆滿一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連續居住滿一年。

二、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 為準。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一月一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 住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