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規則 附則 ( 106 年 09 月 12 日)
內政部、國防部應協調衛生福利部及醫療相關機關(構)共同組成役男體
位審查會,辦理役男判定免役體位與體位判等疑義案件之審議及替代役役
男傷殘等級檢定案件之備查。
前項役男體位審查會設置要點,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定之。
依本規則規定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複檢、抽籤之役男,其就業單位
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
十八歲接近役齡男子申請提前辦理徵兵處理者,其兵籍調查、徵兵檢查、
抽籤、徵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準用本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
定。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一
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
依本規則所為之通知,應以書面行之,並依法定程序送達。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