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7條
第二條所定不良素行之認定範圍,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檢討之,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列 席提供意見。

前項會議邀請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應有十一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 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新住民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