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一、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二、罰金執行完畢。

三、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其行刑權時效完 成逾三年。

五、依前條第二款處罰經執行或繳納完畢或執行時效屆滿;或有第五目或 第六目行為,其情可憫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

六、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三年內,未再有前條所列行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