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3條
前條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歸化國籍之高 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如附件),提請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 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核。但因專業才能特殊、少見或新創,且為我國亟需 延攬,依現行法規無法確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得自行檢具 專業證明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