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2條
本標準所稱高級專業人才,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科技領域:

(一)在奈米、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術、通訊傳播技術 、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 技、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及尖端基礎研究、國防及軍事戰略等尖端 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

(二)在人工智慧、物聯網、擴增實境、區塊鏈、虛擬實境、機器人、積 層製造等前瞻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

二、經濟領域:

(一)在產業之關鍵技術、產品關鍵零組件或其他技術上具有獨到專業技 能,能實際促進我國產業升級。

(二)在農業、工業及商業之農業開發、農產運銷、機器設備、半導體、 積體電路、光電、資通訊、電子電路設計、生技醫材、精密機械、 汽車零組件、系統整合、大眾傳播、法律、保險、銀行、翻譯、諮 詢顧問、綠色能源、醫療照護、文化創意或觀光旅遊等企業擔任專 業職務,具傑出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人才。

三、教育領域:

(一)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且現 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

(二)現任或曾任國內外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或研究技術人員,且現受聘 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

(三)學術活動或研究結果獲得國家機關或國際著名學會、團體頒發獎項 或論文刊登於著名論文引用目錄或國際著名學術雜誌。

四、文化或藝術領域:

(一)獲各界或知名評論家、文化、藝術協會、重要媒體報章雜誌評論肯 定者。

(二)現任或曾擔任獲傑出評價之活動(指標性藝術博覽會、雙年展等藝 文計畫)主要或重要角色者。

(三)曾獲得國內或國際認可之獎項或擔任獎項之評審者。

(四)具備傑出成就始得加入之組織成員。

(五)在文化資產或固有文化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具有特殊技能或 成就者。

(六)在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 攝影、廣播、電影、電視等各種文藝工作有傑出技能或成就者。

五、體育領域:

(一)曾獲國際體育(運動)比賽前三名或具優異技能有助提升我國運動 競技實力。

(二)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國際性體育(運動)比賽裁判或具優異賽 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六、其他領域:

(一)在民主、人權、宗教等領域有重要著作或享譽國際之具體事蹟。

(二)在金融、醫學、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 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具傑出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且為我 國亟需之人才。

(三)在社會、生活、飲食及流行時尚等具優異才能者。